、池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 建设 交通,水务。卫生,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委托建设工程设计时。由地震主管部门核定抗震设防要求.市发展改革,建设等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第五条 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国家和省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重大建设工程,1,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 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4D,标准以上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 3,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市电力调度中心主体建筑,4.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和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一级邮件处理中心,5。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及广播电视发射塔。城市大型供水 供气的主体工程.6 8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教学楼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7、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 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二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 1.大型水库大坝。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及其堤防、2、研究。生产和存放大量易燃烧。易爆炸、易腐蚀 易污染物质和剧毒物品等的建筑物.三,核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许可范围承揽相应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地震安全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八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 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评价报告除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外.应当经省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地震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或未按照地震部门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抗震设计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第十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水务,卫生.通信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