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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众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村庄。集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称装修人,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安全,抗震,消防、环保,供电。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五条,鼓励发展和采用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贯彻执行环保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建筑装饰装修水平的提高、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 环境保护 质量技术监督.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发展 充分发挥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中的作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禁止装修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装修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装修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九条 外地装修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应当持有效证书到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装饰装修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技术工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 应当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十二条、装修人与装修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建筑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 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三、用于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 竣工日期.五 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期限.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七,保修范围 期限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第十三条 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企业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开工与竣工日期和投诉监督电话,第十四条,装饰装修现场应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沿街及主次干道应当采用砖砌围墙、彩钢瓦围场作业、其高度不低于1、8米。禁止使用彩条布等简易设施搭设围挡 占道作业的 应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不得超过国家 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并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指定的位置堆放并处置、不得向路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处倾倒,第十五条。在装饰装修活动中 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二。将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建筑外立面,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六条,装饰装修中变动原有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楼面、屋面荷载的,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设计文件要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承担,第十七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 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装修企业应当通知装修人或者监理单位核验 第十九条,装修人,装修企业应当对工程中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检查验收,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审验供货商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合格证明、第二十条.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第二十一条、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修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标。第二十二条。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单独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 投资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参照住宅装饰装修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应当依法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既可以进行专业分包,也可以进行劳务分包、但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四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章。住宅装饰装修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办住宅装饰装修市场,为居民选择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及装饰装修材料提供便利服务,第二十六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自行装修的。可以选择从事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的个体经营户或者技术人员提供相应劳务或者技术服务.第二十七条.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登记情况报送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备案。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九条。装修人自行装修的、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包括装修人承诺按照住宅装修工程建设技术,质量 安全的规定和标准施工、不擅自拆接水管 燃气管道和供电系统 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承担因违规施工给物业管理单位和相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在住宅装修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处理好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网络。通行,通风,采光 维修.节能设施。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约定超过上述期限的 按双方约定执行。因装修人自行提供的材料影响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由装修人负责.第三十三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的住宅统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实施,交付使用时。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室内各类管线竣工图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提供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含室内装饰装修内容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装饰装修质量问题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第三十四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服务的个体经营户和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装修企业的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 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 将阳台改为卫生间 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由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建筑装饰装修其他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寻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一条。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以及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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