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区绿化管理办法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8、17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市区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日,第一条、为美化城市环境,加强市区绿化管理,根据.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市区绿化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成区范围内的绿化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洮北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绿化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洮北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园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林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市区公共绿地及行道树的栽植,日常养护等工作,第四条、白城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支队。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的规定,行使市区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根据.白城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履行责任区美化 绿化,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管理的责任 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 责任。由城管监察支队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六条、有下列损害市区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支队根据 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如不能按期恢复原状的,由城管监察支队负责组织相关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恢复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取土、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砂石,倾倒废弃物 停放车辆,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四 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内放养畜禽、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拴牲畜 搭挂或晾晒物品,六 擅自砍伐 损坏 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七,往绿地内或树下倾倒有害物质,第七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市区分车岛及公共绿地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管监察支队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或改作他用。因特殊工程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施工前,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与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修复绿地协议,并按工程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按使用,修复绿地协议的要求修复绿地,并申请园林管理机构验收,未经批准擅自临时使用绿地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和补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城管监察支队可并处造成损失金额30,的罚款。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栽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栽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但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砍伐树木者应按规定在园林管理机构指定地点进行补栽、砍伐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树木,砍伐者须按规定给予树木所有者补偿.第十条、因建设施工确需修剪城市树木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因不可抗力致使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 必须及时砍伐 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园林管理机构,并根据园林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砍伐 更新,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二 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三 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以及其它设施安全的,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第十二条,对破坏市区绿地,树木和花草行为。新闻媒体应及时曝光,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城管监察支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城管监察支队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洮北区人民政府管辖,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专项用于补植树木、花草的费用支出,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监察支队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