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公 告第、9,号,现公布、迪庆藏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二。六年三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 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等专项业务,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第三条.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评价和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州、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管理范围、必须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第五条.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施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发改委、经贸.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要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般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2001。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农村建房,建设和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无偿提供抗震技术咨询,指导修建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及公用建筑,已建重要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构 筑物及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第八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是.1。10千瓦以上广播发射台和1千瓦以上电视发射台。2、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州,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控和传输中心工程。3、州 县长途电信枢纽和电信主机房工程 4,铁路干线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 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和大型站候车室.5.县级以上汽车客运站 6 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7 二类以上机场跑道,候机楼,航管楼。8 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物.9.地震动参数值在0,05g以上地区的大型水库的大坝、10,地震动参数值在0.15g以上地区的中型水库的大坝,11.规划容量600兆瓦、60万千瓦 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工程 12 大中型煤矿矿井及配套工程,13,天然气.煤气等燃气生产主体工程,输气加压气泵站.14 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工程。15,大中型化工,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工程以及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工程,16。大中型水泥 制浆.造纸,洗涤剂等生产企业的主体工程.17。县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住院部,门诊部、医技楼 18、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站。19、县级以上血站 库 20。存放国家一,二级重要珍贵文物的博物馆.21,基本烈度8度以上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层建筑.22,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23,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 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等.24,大型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25 县级以上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等教学和生活建设工程,26.党政机关、金融。信息等重要单位重要建设工程,27 国家或省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它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九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到州地震局进行资格验证和项目登记.并按证书级别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十条,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规划,建设。国土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征用土地和施工等手续、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和抗震设防管理费用。必须列入工程建设经费预算中、计费标准按国家,省.地 市 物价 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向地震局申报建设工程相关资料.包括项目业主情况,工程场址.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投资金额以及项目建议书,上报批件等.领取,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二,委托州内外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对工程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评价结果报州地震局。由州地震局签署意见并负责报送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四,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后 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图纸及说明报送州地震局。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备案。五,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施工。地震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情况作监督。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经州地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 各级发改委。建设、财政,银行、规划,设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国家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迪庆藏族自治州地震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迪政发、2000。1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