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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规,规范,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符合本规定外 应同时符合消防 卫生,环保,人防,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和建筑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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