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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黄政办 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 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 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 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 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 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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