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黄政办。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 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县 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 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 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 对生产 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 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 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 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八条。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 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 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