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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3 9号,各区 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 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 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市 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 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 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 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 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 对生产 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 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 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 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三 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六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八条.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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