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黄政办、2003 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 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 县 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 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 市。县。区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 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 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予以监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 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 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 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 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三 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 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