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黄政办.20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 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 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 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市 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 构 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 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予以监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 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 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 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五 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八条.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