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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黄政办。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 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 改建的第一 二 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检测每年进行一次 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 不合格的 应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 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 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 对生产 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 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 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五 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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