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黄政办,2003 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县 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 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第七条,对新建 扩建 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 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 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 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 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八条。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