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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 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 依法对第一,二 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 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 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 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 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二 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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