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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3 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 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 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 不合格的 应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 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 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 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 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五 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八条。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 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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