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黄政办、2003 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 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第七条、对新建,扩建 改建的第一.二 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 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 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 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 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八条,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