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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黄政办,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 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县,区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第七条。对新建 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 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予以监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 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 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 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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