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黄政办,2003 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 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 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检测每年进行一次 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 应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 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 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 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 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六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八条,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 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