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黄政办 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县 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 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 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 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 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 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 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二 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