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大府规登准。20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规范城市排水行为,满足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结合本市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 建设,管理,使用和养护,凡在大理市城市排水设施防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自建房屋的个人和个体经营户.建设主体是指实施项目的业主.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排水户因生产 经营、生活需要由排水户自行投资建设的排水设施 包含城市规划区内接纳,输送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口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所辖范围内的排水设施进行管理及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创新工业园区在各自辖区内履行相应职能.水务。规划,环保.交通,洱管.城管,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城市排水设施工作,第二章.排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大理市城市排水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由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共同负责,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排水户的排水设施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接受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统一管理的原则、排水户新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必须严格按雨污分流制设计,建设.按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自排水设施必须同步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规范化.排水户的排水设施设计。施工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时。必须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配备排水设施管理用房、所需工程投资应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内.第九条。建立排水设施建设图纸审查制度 新建排水管网及排水户修建与城市主 支干管连接的入户支管设计施工图必须报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第十条,排水户的自备排水设施和排水管网的配套建设所需费用由排水户自行承担、单位和个人产权所有的建筑物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支管。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第三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十一条 需要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及建设主体.须按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部位和确定的管径.标高连接 所发生的费用由排水户及建设主体承担,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接口处必须设置沉淀井、支管设施应保持完整无缺,定期进行疏通保养,排水户排放污水的出口处应设闸井 其规格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工程竣工后 建设主体应向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报送验收资料到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办理排水入网手续,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埋设对排水设施有影响的其他管线时,应事先通知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并按照国家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或商定的办法施工、因建设需要改动或影响原有排水设施时、应按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主体负责 第十三条,排水管网总下水道两侧各3米以内 干管两侧各2米以内,支管两侧各1,5米以内、以及其他设施防护范围内不准新建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确需建设的。须征得规划和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经有法定权限部门批准占压排水设施的.由占压使用单位负责按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疏挖维护。第十四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医疗卫生 化工产品。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工矿企业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水质排放标准.不达标准的污水不能排入城市管网.并须依法整改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所辖范围内排放的生产,生活污水排放必须在城市污水管网改造的同时.按要求、由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网排放、严禁乱泼乱倒、乱排乱放,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划分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住建局和水务公司负责维修养护,二、排水户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之间的排水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养护。三,各类集贸市场的排水设施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四.单位.企业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管网的出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五。自建的排水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发现排水设施损坏,污水冒溢.应当及时进行维修 疏通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排水设施管理 维修.养护不善造成损失的 由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且及时向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排水设施抢修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无故阻挠 排水设施维修养护专用车辆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 不受时间和道路禁行限制.因事故抢修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 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予以恢复。第十九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经批准临时占,压,用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占、压。用的位置和使用范围,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并负责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因城市建设 排水设施维护需要、占、压 用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无偿清理占,压,用场地设施,第二十条。凡因工程施工涉及排水设施时。应当报经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损坏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第二十一条、为保证排水设施的使用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一 擅自接设排水设施。变更排水条件。改变排水性质.二、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其他堵塞管道和排水泵站.排污机泵的物质。三。未经批准在排水设施技术安全控制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四,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排水设施不受损坏,盗窃 堵塞,保证其正常使用效能.用于排水设施的井盖 井圈。井箅子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一,占压,损坏.堵塞 偷盗排水设施的.二,向排水管道及设施,含雨水口.检查井、内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三、擅自在城市排水管道及检查井上破口连接支管的、四.排水户无证排放或私自超标排放不积极治理的 五。排水户疏于管理,造成污水跑冒和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和群众生活、不及时处理的 六,乱泼乱倒、乱排乱放的。七,未通过排水管网设计施工图审查私自开工建设的.八。其它损害、侵占排水设施行为的,第二十三条,排水户及建设主体不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网配套建设的 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管网配套建设 第二十四条、排水设施的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罚款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