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黄政、200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 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7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 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 公园,植物园。动物园 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 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三 生产用地 苗圃 花圃,草圃等,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 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 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 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 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 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 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 并由园林部门管理。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 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 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 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六 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 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 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 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 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 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 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 公用事业 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 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第四章、公园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 必须保持树木繁茂 园林整洁美观、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第二十五条 对公园,动物园 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 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市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 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 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 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热情服务,遵纪守法 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摇树 爬树,攀枝,采花,摘果 刻画树皮和竹子.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四、穿行绿篱 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五,在公园.动物园 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3.在树下 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 二 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 枝丫.花草,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 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 危害树木生长、5 擅自移植。修剪树木,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 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八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3 盗伐。盗窃树木花草。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 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 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