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黄政。2005 20号。各区 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7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 动物园 陵园。小游园 街头绿地,广场绿地 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二 专用绿地.工厂。机关 学校、医院、部队 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 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 统一规划 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 花草的义务、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 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 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 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二 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四、居住区内的树木 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 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 门前三包 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 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 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 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 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 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 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 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 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 修剪,第四章、公园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 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 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 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 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市,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园林管理人员 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 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一 摇树,爬树 攀枝、采花,摘果 刻画树皮和竹子。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五、在公园,动物园 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 逗打,恐吓动物、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 并依法处以罚款,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 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 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1。由于 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2 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3、撞倒 损坏公园.风景区 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 废渣造成严重污染 危害树木生长,5。擅自移植 修剪树木。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3 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 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