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黄政,2005.20号。各区 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7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 植物园、动物园 陵园 小游园 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 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三 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 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 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 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 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 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 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 归本单位所有.三 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 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 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 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 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 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第四章、公园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 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 不得破坏水源水体 地质地貌、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第五章 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 市 区。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三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 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二,上拴铁丝 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五 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 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 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 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 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3 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 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4,圈围树木或废气 废水 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八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城市管理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2。践踏花坛绿地 造成严重损失.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 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