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黄政、2005 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7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 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二 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 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四 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 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 扩,改建工程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 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 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 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三 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 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 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 严禁砍伐 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 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 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 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 销毁等措施处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 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第四章.公园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 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 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市,区.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 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一 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二 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五,在公园,动物园 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 逗打,恐吓动物、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 倾倒垃圾污水。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 往喷水池抛废弃物,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3 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 危害树木生长、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3 盗伐 盗窃树木花草,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 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