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黄政,200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 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7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五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 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三,生产用地,苗圃 花圃,草圃等。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 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 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 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 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 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 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 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 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 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 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 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 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 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 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 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 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 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 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第四章 公园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 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 玩火 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第二十五条 对公园 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 爱护公园设施、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 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 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二、上拴铁丝 钉钉子。架电线 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 恐吓动物,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 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3 在树下 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 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4 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 往喷水池抛废弃物。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1 由于、一,二 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2 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 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九.没收采集物 依法处以罚款、未经园林部门批准 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 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 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