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黄政,200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7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 动物园,陵园。小游园 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二 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 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三 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 绿地,花草的义务,第七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 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 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 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 并由园林部门管理,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 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 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 挖费和绿地恢复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 要严加保护 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 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第四章 公园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 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 动物园 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 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 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 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第二十八条 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摇树 爬树.攀枝,采花,摘果 刻画树皮和竹子。二.上拴铁丝。钉钉子 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五 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 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 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1 在树旁 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 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 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2、车辆撞伤 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3、撞倒.损坏公园 风景区 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2 践踏花坛绿地 造成严重损失,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 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 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