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黄政.200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已经2005年4月7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 动物园 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 俱乐部、青少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二 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 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三 生产用地.苗圃 花圃 草圃等,四 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 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 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 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 绿地 花草的义务,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第十条 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 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 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二 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 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 花草归个人所有。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七 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 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 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 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 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 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 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 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第四章.公园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 园林整洁美观.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 排放污水,捕鸟钓鱼 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 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 风景区内的古建筑 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 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第二十八条 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二,上拴铁丝 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 拴系牲畜.靠放铺板.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五 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 逗打。恐吓动物、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 绿地内摆摊设点、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 挖壕野炊 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 枝丫。花草。3 撞倒 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4 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 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 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2 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