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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黄政。200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7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 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 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 青少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二。专用绿地 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 草圃等.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 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 统一标准 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 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 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 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第十一条 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 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二 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四、居住区内的树木 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 花草归个人所有.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 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 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 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第四章 公园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 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 文物古迹 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 爱护公园设施,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 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第二十八条 园林管理人员 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 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摇树.爬树 攀枝,采花.摘果 刻画树皮和竹子,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 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三 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 恐吓动物。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1,在树旁.绿地 绿带取土 倾倒垃圾污水.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3,撞倒。损坏公园 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 修剪树木.6 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2 践踏花坛绿地 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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