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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黄政、200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7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 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 学校 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 生产用地,苗圃 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 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 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 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 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三 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 归营建单位所有,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五 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 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 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 严禁砍伐 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 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 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 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 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 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 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 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第四章、公园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 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 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 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第二十五条。对公园 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 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 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 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 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三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四 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第二十八条 园林管理人员 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摇树,爬树 攀枝,采花 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五。在公园.动物园 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1,在树旁,绿地 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3.盗伐 盗窃树木花草、九 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 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 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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