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黄政。200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 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已经2005年4月7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 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二、专用绿地 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 卫生 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 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第七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小区 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留出绿化用地面积 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 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 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 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 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 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 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第四章,公园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 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 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三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第二十八条 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 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 在公园.动物园 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 逗打,恐吓动物。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 倾倒垃圾污水、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 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1 由于。一 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 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 危害树木生长 5 擅自移植、修剪树木,6 在树下搅拌混凝土 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1 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 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十 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