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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四十二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停车场.位,停车场面积按 附表五,执行,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的当量停车位,第四十三条、居住类项目应考虑地下.室内。停车为主、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5,办公.商业类项目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15。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四十四条,项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 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50米,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五 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 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地块的出入口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第四十五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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