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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四十二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停车场、位,停车场面积按,附表五 执行,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的当量停车位.第四十三条,居住类项目应考虑地下,室内 停车为主,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5,办公,商业类项目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15,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四十四条,项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50米、三,距公园,学校 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 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地块的出入口道路坡度较大时 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第四十五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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