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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四十二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停车场、位、停车场面积按 附表五 执行.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的当量停车位.第四十三条、居住类项目应考虑地下。室内、停车为主 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5 办公、商业类项目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15、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四十四条.项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 不应小于50米,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六 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地块的出入口道路坡度较大时 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第四十五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 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 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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