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 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二 凡 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第七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 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 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 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规范执行。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第十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 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第十一条.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