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9 23号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OO九年九月六日,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推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本市建筑业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业务时,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招投标资格审查、预审,时。应向发包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出示 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 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第五条。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每企业一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诚信手册,电子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由做出处罚的部门记录,建筑业企业有违反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应根据权限和分工,在.诚信手册。上予以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手册.上予以记录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即时更新书面版本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时 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相关情况在作出登记后5日内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建.2007 28号文中相关规定,在诚信信息平台公布诚信行为记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市外建筑业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 第七条。诚信手册 登记的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内容将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丢失,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申请续领新的,诚信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第九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诚信手册.予以注销。两年内不得进入宜春市建筑市场.一,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二,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包资格的,三,提交的材料和数据不真实的,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六、诚信手册,记载内容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内容不一致的.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定建筑业企业诚信类别.诚信优良企业.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在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第十一条、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 列入黑名单,注销其。诚信手册。并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第十二条,实行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凡在诚信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利和对被管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不予确认记录.隐瞒不报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