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第14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二 七年六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第五条。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规划 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二章、防雷工程,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二、石油 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 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 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规划,建设。公安 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规范流程,完善防雷工程管理与服务,第三章、防雷检测、第十五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检测,第十六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告知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准确,公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防雷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该装置的检测单位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对因遭受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 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第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并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 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的,五 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装置予以验收通过的。三,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3月23日印发的 安庆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办发 199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