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颁布单位,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颁布时间,2001,04。17第一条,为加速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美化生活环境。改善生态条件.把我市建设成为园林式现代化沿海开放名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和。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及县城和建制镇内的绿地建设和绿化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包括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广场以及街道和沿河两侧的公共绿地,二 居民区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地部队、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三 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的防护绿地、四、为城市绿化用于培育各种苗木.花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 草圃的生产绿地。五.风景林地或其它应划为绿地的范围,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的园林绿地规划和绿化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发展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应做好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护工作。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号召和开展社会性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义务和自觉履行园林绿地保护的责任,为加速城市绿化进程,鼓励和提倡社会捐助活动,第六条、本市大力实施城市绿化工程 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必须保持与总用地面积比例的35,以上,旧城区实施改造后不得低于25,第七条,城市开发建设中.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面积少留或不留的.其差额部分或未留面积按每平方米20至25元的计算数额一次性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交纳绿化建设费.第八条、城市规定范围绿地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承担绿化任务。在规定期限内应绿化而未绿化的,按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交纳绿化建设费,第九条、年度内按义务植树分配给各单位的植树任务。均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完成。确保成活率、因故不能完成任务或未经批准拒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执行省有关城市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规定,按每年每人植树3至5株的劳动量折算1至3个工日,每年每人交纳20至60元的绿化费,其中未经批准拒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按其未尽义务实际人数,根据绿化费标准的2至3倍交纳绿化费,第十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留用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用或改作他用,确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必须占用的.要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城市园林苗圃,花圃和草圃用地不得低于城区面积的3、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占用。确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欲占用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单位申请。并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批准 同时要另行征地补还,第十二条,城市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其绿地绿化工程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 同时设计 未经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审核同意,任何工程项目不准投入施工建设,绿地绿化工程不能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春季绿化季节,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工程投资中应包含绿地绿化工程建设费用,具体执行标准为土建工程总造价的4、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一次性预交、待绿化工程开工直至完工分期退还本息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道路,立交桥和沿河两侧应合理留用绿化绿地、其中新建干道预留绿地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25,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 设计方案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原设计方案需修订时,应由批准机关审批。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竞标承担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城市公共绿地 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除省和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均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负责管护 专用绿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自行管护,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城市内各种权属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擅自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确认审批、同时 应对砍伐树木交纳补偿费、第十九条 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或损毁园林绿地、确因建设非占不可时.必须报请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占用或损毁面积按省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行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交纳绿地占用费和修复费、在绿地恢复验收后退还修复费、第二十条,城市内种植的树木。花草。电信、交通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因维护管线,建设工程、交通安全等需要.必须实施伐除 修剪,损毁行为的,应提前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申请,按规定标准交纳补偿费。并在批准实施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先有管线的、城市园林绿化单位负责定期修剪、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范围内实施的捕杀动物、开荒种植。挖沙取土.埋坟烧纸。堆积物资,排放污物,损坏植物等行为。第二十二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对百年以上古树.稀有名木以及有纪念意义的花木。应建立档案。设置标志,重点保护。严防毁坏和砍伐 第二十三条.在公园。风景名胜区开设的饮食,照相,售货等服务摊点、未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同意.工商等其他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手续。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城市绿地管理和绿化建设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第二十条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应责令限期退还 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最高限额在3万元以下。对经营性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但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行政执法行为受政府法制监督,第二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办法应予补偿和赔偿的具体执行标准.并在制发10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锦西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 1991 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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