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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松政发。2008.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OO八年九月九日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和应用的规定。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 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 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 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 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 环保 审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 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5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前款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是指散装水泥生产总量占企业生产水泥总量的比例。第九条。在本市城市城区及前郭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扶余县 长岭县.乾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城市城区先行组织实施,到2010年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松原市 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自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使用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 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计量规定,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三条,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 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 以上,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格。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工程项目委托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搅拌,商品.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松原市,前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 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3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在3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 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粉尘,噪声 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第十七条、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的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背送散装水泥流动罐等工程特种车辆 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第十九条,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额预缴专项资金.未及时全额缴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条,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第二十一条。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 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80 以上的退还全部预缴专项资金,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上的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50,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使用总量50。以下的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财政 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 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四.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 示范和推广,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 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五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及人员开支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 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松原市 前郭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可以并处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拒绝,阻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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