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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颁布单位,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颁布时间,2005,04、22经2005年4月11日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改造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有关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列入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整体改善居民住宅条件和照顾低保户有房住,住得起房为标准,坚持统一领导 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招标的原则。第四条.全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在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指导 协调下进行。连山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锦北小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第五条,规划 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做好棚户区的房屋拆迁工作、第六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间.税务。文化 教育 邮电 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办理迁移 变更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受拆迁人委托、应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房地产评估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第八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应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实施前、1990年3月31日.建筑的没有产籍的房屋。依据.葫芦岛市棚户区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暂行规定.予以界定和确权.第九条,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十条 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一.拆迁有照 证 的房屋 按原房屋照,证 所载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享受附属物补偿及搬家补助费.二,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照 证 房屋.参照有照证房屋补偿标准予以折半补偿 享受附属物补偿及搬家补助费。三,拆迁棚户区内无照,证,的住宅房屋.由房屋评估部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享受附属物补偿,第十一条 产权调换方式.一,拆迁有照、证。住宅房屋原面积36平方米以下的可安置36平方米.37。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6、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上的安置65平方米 原建筑面积不找差价,合理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5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住房面积拥挤户经本人申请.可在原安置户型基础上允许上靠一个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产权调换房屋设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户型面积3平方米,二、拆迁有照,证。非住宅房屋、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三,拆迁临时照,证.住宅房屋。原面积折半后,按有照房屋安置,四,拆迁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经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办照,证、条件的。房屋所有人补交有关税费后 按有照。证,住宅房屋予以安置,第十二条。拆迁棚户区无照。证 住宅房屋,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 经被拆迁人书面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 给予代建住宅楼房一户 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代建费出资标准为800元,平方米.享有全部产权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区域内具有独立户口 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准认定他处确无住房的.二.房屋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 房檐距地面高2,2米以上,房屋具备居住。生活等使用功能 居室和厨房有隔断墙,三,被拆迁人长期居住。未出租,转让的。第十三条,代建户享受附属物补偿.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每户200元。代建户不享受租房补助,第十四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分配原则,被拆迁人按签协议序号与搬家序号之和.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选择楼层。房号,并予以公示。第十五条.回迁分配工作应在棚户区拆迁工作结束及施工扩初图设计审查合格后进行 第十六条。拆迁公告发布前持有市民政部门颁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证,的被拆迁人享有下列优惠 一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产权归个人所有,合理增加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无能力出资的,产权归公有,由被拆迁人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二 代建楼房的房屋所有人无能力出资代建费用的、产权归公有,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三。确属无能力交纳租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记账。代交租金、有照房补交合理增加面积款后,代建房补交代建费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棚户区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依法减免相关税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公布,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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