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六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卫生防疫,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城市防灾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七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后 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 逾期未申报施工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即自行失效、第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建筑施工设计图审查批准后.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实行正 副本制度,副本适用于办理除房屋产权证书之外的其他相关手续.正本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定依据之一 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 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即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重新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专项验收 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一.未依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二.未拆除用地范围内各种临时设施及应拆迁建筑物的。三.未完成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四,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第二十条,重要城市规划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 城市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主要景观道路沿线的重要建筑以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一条、涉及历史遗迹 遗址.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 构、筑物。应符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要求 并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其建筑体量和形式应与遗址历史环境相协调 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及周边建设情况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拟建建筑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并具有日照分析能力的民用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第二十三条、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图.及附表,明确配建设施的名称 具体位置和建设规模、详细规划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在区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相关部门应按照已批准图纸的内容,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置,批准后,如规划用地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建设单位必须在所有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并具备建设条件后,方可进行单体建筑的建设,第二十五条,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广场周围 一般不得建设住宅楼 商业住宅综合楼及公寓式办公楼.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设的、建筑立面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临街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封闭式阳台外侧不得设置晒衣架.第二十六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地界相邻的单位临街进行建设时,在满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地界两侧的建筑应联体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严禁擅自变更.已建建筑物需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时.应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大项目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