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新征用地进行建设时,应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依法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办完用地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即自行失效。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凡未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出让 转让土地的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依法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二条.规划确定的学校用地,医疗机构用地、绿化用地。市场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体育运动场地,文物保护区等城市公共设施专用土地。其用地性质 范围,规模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大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各类用地性质需进行变更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第十三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城中村改造,宜以 村、为单位成片进行 用地规模不小于20000平方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实施单位或机构必须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并应同时配套建设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第十四条 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城市零散用地 一般不得单独用于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确需进行开发的、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和建设、因特殊原因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单独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的零散用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零散用地开发建设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第十五条。城市道路两边的建设单位 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代征市政公用建设用地。交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