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组织实施榆林中心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住建,国土,执法.公安、工商 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拟定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三,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四。接受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五。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六。组织培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七。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八,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负责监督其工作,九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 结构,层数。用地.附属设施 装修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十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十二、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十三、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补助和奖励,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周转用房,十四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十五,承担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补偿决定非诉执行申请应诉、十六,履行、条例 公布施行前已许可的拆迁项目的拆迁管理职责,十七。负责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十八、负责其他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房屋征收相关技术或劳动服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委托.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和劳务费用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 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