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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组织编制城市规划道路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第十。条 城市规划道路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新建,拓建,改建城市各级规划道路,必须坚持先设计后建设的原则,道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经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过程中严禁擅自调整和更改批准的施工图.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城市住宅小区内的规划道路,必须纳入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必须坚持先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并经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新建,翻建,改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第十五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 热力,供电。通讯,消防等依附于城市规划道路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建设 必须与城市规划道路相协调.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和规划要求、第十六条。凡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取舍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以及确定后的规划道路横断面尺寸和城市道路竖向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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