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道路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道路的实施,满足城市交通运输功能,保障城市交通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确保城市规划道路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道路、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确定的具有交通功能的各级城市道路,第三条。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规划道路的建设和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的实施 管理工作,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道路及各类规划道路。在城币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拓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五条,城市规划道路的确定原则。1、确定规划道路线型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技术指标和技术规定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道路专项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布局要求 2,分区规划道路应在总体规划道路网原则指导下布设。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应在分区规划道路网原则指导下布设,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网原则指导下布设.3。满足交通需要.保证城市道路顺直畅通、尽量减少道路转折点及、丁 字路口。4,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网布局及满足城市规划道路技术指标前题下、尽可能保留已建道路或按规划已长期进行控制的道路。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道路及分区规划道路的调整变更。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总体规划道路有重大调整变更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定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七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15米以上的调整变更,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工作部门讨论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红线宽度在15米,不含15米,以下的规划道路调整变更。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管理处研究确定后执行,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道路、分区规划道路。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及城市各级规划道路的调整变更、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汉中市测绘管理处对规划道路的交叉点。转折点及其它要素的成果进行计算。校核并负责成果的统一管理和对外提供使用,第九条 经审定的城市各级规划道路,由汉中市测绘管理处负责规划道路网的展绘、定线工作.统一进行规划控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