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督办通知昭保居办 20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我市自2007年开始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以来至2011年 已开工建设27854套 其中 廉租住房24314套 建成20243套.已分配入住11562套,公共租赁住房3540套.已建成842套,分配入住587套,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3936、户.累计发放租赁补贴资金27301户.发放资金11960,65万元,经过几年来的努力.全市基本形成了以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矿棚户区改造和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不仅有效改善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也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基本实现了对城镇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目标要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在部分县区还存在急需规范的相关问题,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建设面积超标问题、部分县区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未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制定的政策标准、擅自提高建筑面积,特别是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及卫生院 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建设面积超标严重.二.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管理不规范问题 一是乡镇中心学校、卫生院,计生服务站未严格按规定条件分配管理廉租住房,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现象 二是部分县区已竣工验收且达到入住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未及时分配入住。存在闲置现象,三是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存在空置,转租现象 三.施工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到位及未设置永久性标牌等问题。四,城镇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一是部分县区住建局没有建立一户一档的廉租住房分配入住家庭和租赁补贴资金发放户的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存放在乡镇政府或社区办事处。且档案资料不健全、不规范.管理混乱 导致监管失查现象。二是从2008年以来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审批文件资料归档不全、特别是以廉租住房指标建设在乡镇的教师及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的建设手续未在各县区住建局,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存档备案,二 整改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标准政策 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的意见.云政发、2009 145号、和、云政发。2011。64号、文件,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为50平方米,如有超过50平方米户型的 必须附相应的4口以上保障对象花名册及相关说明文件.且上限不得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对超面积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及时认真整改.二要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宣传和分配管理工作,一是各县区住建局要进一步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申请 审核,分配程序政策的宣传,并将申请 审核。分配程序上墙公示。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要强化对教育,卫生,计生部门的政策指导 县区政府要督促教育,卫生 计生部门规范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管理,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和各县区制定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具体的分配管理办法,经人民政府同意后、送住建部门备案,三是对具备入住条件.到目前还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要求在今年9月底以前全部分配入住、四是各县区要认真检查清理已分配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入住情况,对空置 转租的,取消入住资格、收回住房,重新分配 三要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强化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规定 同时各县区要按照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云建质、2012.94号.文件规定要求.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前设置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四要理顺和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2006,205号。要求 理顺和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城镇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 查找方便,五要确保今年底竣工2011年以前开工的所有项目并分配入住。刘平副省长在2012年2月3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强调 2011年以前所有开工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含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到今年底基本竣工并分配入住。对目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仍未完工的县区。要强化工作措施。倒排工期,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今年底前务必按质 按量完成2011年以前所有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认真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整改完善、抓好抓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 管理相关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成专项督查组。进行督促检查、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