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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 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昭通市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精神和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以及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为在全市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大部署 这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认识,新概括、反映了党和国家工作的开拓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的目标,是住房领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 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健全领导责任制,把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纳入小康社会目标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按照,政府主导.建设牵头,部门协同。基层落实 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经常听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情况汇报,及时掌握情况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县区要成立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领导小组.分管建设的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任成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下设办公室在建设部门 抽调工作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二,指导思想 目标任务和保障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昭通.推进富民兴昭 二.目标任务、2007年底前、昭阳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从2008年起年全市应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逐步将全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初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平均水平相适应的,较为完善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三。保障原则.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基本住房保障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属地管理原则,2、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原则、3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原则,5、动态管理原则,三、保障对象和范围,凡持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连续享受低保待遇6个月以上的城镇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可申请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应按照县区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下达的控制数,以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从低到高纳入保障范围,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2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2。结合我市住房贫困面大的实际,起步阶段暂定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及以下、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并连续享受低保待遇6个月以上。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 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 孙子女,外孙子女 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各县区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准确掌握本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基本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四,住房使用面积计算,一 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公式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使用总面积,家庭总人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主要包括.1,私有住房,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或者权属关系明确为家庭成员但尚未办证的房屋 2、已购公有住房。含以家庭成员名义集资。尚未办证的集资.合作建房,二 下列住房不计入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 借住的房屋,2.租住的房屋.含租住私房。单位公房和政府部门直管公房,3、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 五 申请和审批程序。一,申请享受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的家庭 由户主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由评审小组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三,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诉,五.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基础上,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 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进行实物配租的县区。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 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 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4、租赁期限,5.房屋维修责任,6、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 调整租金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8.其他约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六。保障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一,保障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1,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12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2。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3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200元。4,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各县区可根据以上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年度保障范围,户数及补助的金额,二.资金来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住房保障资金,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三 资金管理,1。市、县区财政要会同建设,发改、国土、民政等部门制定出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纪检 监察。审计部门要制定相关的纪律要求、共同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2,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建设部门设立专账 用于与财政。金融部门的对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除支付住房保障资金外、不得向其他渠道拨付款项、不得提取或列支管理费和工作经费、专账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和产生的利息收入可结转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3。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3,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由市统一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由市经济适用和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四。资金发放.1、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住房保障资金,确保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2.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支付给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一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四、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六.有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 工作要求,一、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指导工作,并下设办公室在市建设局 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制度的建立 二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定期督促,检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并通过预算安排必要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等.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三。市,县区发改。财政 国土,民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建设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四 市 县区两级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 审核,上报等工作,九.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2007年12月31日前 昭阳区要完成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二,2008年3月底前,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和上级要求 制定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或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建设,财政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三.2008年6月30日前 各县完成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批,公示等基础工作,确保2008年7月1日起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手中 四.各县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平均水平.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确保.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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