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征地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地工作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征收土地面积,74.888亩,约4、9926公顷.第三条。征迁公告 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 赠予 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第五条,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二。在,征迁公告,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四 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第七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 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在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第八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 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九条,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