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地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 征地工作自、征地公告 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条、征收土地面积 74,888亩,约4 9926公顷、第三条,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 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第四条.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 发布后5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 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第六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抢种 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 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第七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在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第八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第九条。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