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地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地工作自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条,征收土地面积,74。888亩、约4.9926公顷,第三条、征迁公告.发布后 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 租赁。调配等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第四条,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第五条,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第六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二,在.征迁公告。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抢种 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四 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第七条,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在征收土地公告后 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第八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第九条.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