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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征地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地工作自。征地公告 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条,征收土地面积,74、888亩、约4。9926公顷、第三条 征迁公告 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 赠予 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第四条、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第五条,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第六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一 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二 在 征迁公告,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第七条,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在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第八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第九条。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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