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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地范围和时间 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地工作自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条,征收土地面积。74.888亩.约4,9926公顷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 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 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第五条.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二,在 征迁公告,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三 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第七条。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在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第八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第九条.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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