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铜政办.2010,86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 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铜政办 2007.107号.予以废止,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以下简称名称,的管理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高度在24米以上或层数在8层以上.含8层、的综合性物业,办公楼,高层住宅、住宅区和其它建筑物是指不同大小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区和商住楼、第三条.命名。更名必须遵循下列规定.一 体现规划、反映特征 含义健康,有利团结 通俗易记.照顾习惯,二.名实相符 简明规范。用字准确。不用生僻字或容易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三、不得有损国家尊严,违背社会道德 带有封建殖民色彩以及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四 一般不以人的姓名,企业名称,有偿命名除外,命名 五.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六 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七。名称应与高层建筑、住宅区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 一般不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超越行政区划范围的名称词语,八、凡以行政区划名,专属地名作专名的名称。应在上述地名范围之内。我市以外的政府投资的项目,用其省,市作专名的除外、以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 九,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书写.十.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包括同音方言、第四条.同名、同音的认定.一。对同名的认定,1,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2、在其它已批准名称前增加或减少、铜陵,两字。属同名 3.在其它已批准的名称前增加或减少,新。大.字的。也属同名 二、对同音的认定,1,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形式完全一样。不包括声调、2 两个名称的方言读音相同 也属同音、第五条。通名的使用 一。大楼、大厦。商厦.指24米或8层以上 含8层,的综合性办公。商住,住宅楼宇名称 可用 大楼 大厦 商厦.作通名.二.广场 广厦。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有宽阔公共场地。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 餐饮。居住.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可用,广场.作通名。并在广场通名前须增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在.广场 内不能再命名。城.不符合,广场。条件的亦可以 广厦、命名、三。中心,指占地面积1 5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 在功能上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四,城,指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区.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等,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具有地名意义,规模量大的商场。专卖贸易.科技工业场所,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拥有三幢高层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城.作通名、在,城 内不能再命名 广场,五。花园 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40.左右.公建配套设施达标.可用,花园、花苑,作通名 六、山庄。指依山建造,环境幽雅.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休闲娱乐等用途的建筑物.群、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七 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县地名管理部门规定,八。园,苑、轩.邸.庭,村,寓,家,居,院、筑,馆等居住区,指多层或高层的小区名称。九.在居住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亦可单独申报命名,十 一般禁止使用通名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城 等。十一。如使用其它新的通名、如,概念性地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研究上报决定 第六条。名称申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 应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标准地名,并备有以下资料,一 申请报告、写明申报名称项目所在地点.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 幢数,层数.楼高,功能 特点、拟申报名称,名称由来与含义等 二 有城市分幅图号的1.1000兰晒地形图。用地面积较大的,用1.5000地形图.标明位置,三,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五。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图上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社区公建面积等各项指标数据。六,景观效果图或模型照片,七、其它应提交的资料,第七条。市地名办在受理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专名 通名进行审核,资料不齐 名称不当等应从补齐资料确定新名之日算起。并在媒体上公告,期限7天,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告结束无异议后.发给申报单位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并将地名命名报告资料报市民政部门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市地名办应分期分批及时将已批准的名称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市政府批准的名称,由地名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第八条,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是名称项目单位地名专用权的有效法律文书。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安部门在编制门楼牌号、房产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可要求名称项目单位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书,第九条,名称申报单位接到申报名称批准通知后,应及时到地名管理部门领取.标准地名使用证书,超过30日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申报名称不予保留.第十条.开发企业在各类广告宣传中.含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要严格按照其所持有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书、使用标准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不得以、楼盘案名.或。推销名称.替代标准名称、第十一条 报刊,电视 广播.网站等广告发布者及经营者,在承办涉及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广告时、要依法查验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核实并正确使用标准名称 禁止在各类广告中使用未经审批的非标准名称,第十二条。名称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 一年内如因故不能开工建设、原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关于注销地名的申请报告,附上原。标准地名使用证书.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将名称注销。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竣工之前,应及时设置楼栋.单元,户门标志牌、标志牌的材质 式样。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对设置不符合国颁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市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四条.名称申报单位在填写申报表中内容有虚假不实的,名称虽经批准。事后经调查发现确认虚假.市地名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名称,第十五条、为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经批准后的名称、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名时,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附上原 标准地名使用书。说明理由、履行更名手续后,注销原名称。领取新的。标准地名使用书。第十六条、对擅自命名住宅区名称、高层建筑名称的或名称虽经批准。但又擅自更改的.将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罚,一,发出。停止使用非标准地名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二、由民政 规划,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责令其限期改正,三。逾期仍不改正的、可组织人员代为改正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