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铜政办,2010。86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铜政办、2007,107号,予以废止,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以下简称名称 的管理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高度在24米以上或层数在8层以上、含8层,的综合性物业,办公楼.高层住宅,住宅区和其它建筑物是指不同大小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区和商住楼、第三条、命名、更名必须遵循下列规定.一,体现规划 反映特征,含义健康,有利团结 通俗易记。照顾习惯.二,名实相符,简明规范 用字准确,不用生僻字或容易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 三、不得有损国家尊严,违背社会道德.带有封建殖民色彩以及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 四、一般不以人的姓名,企业名称。有偿命名除外,命名。五.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七.名称应与高层建筑、住宅区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超越行政区划范围的名称词语.八,凡以行政区划名,专属地名作专名的名称、应在上述地名范围之内。我市以外的政府投资的项目、用其省 市作专名的除外 以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九,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 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书写,十,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包括同音方言、第四条 同名、同音的认定,一,对同名的认定,1.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2,在其它已批准名称前增加或减少 铜陵。两字、属同名,3,在其它已批准的名称前增加或减少,新、大,字的、也属同名 二,对同音的认定,1、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形式完全一样.不包括声调 2.两个名称的方言读音相同,也属同音.第五条,通名的使用 一、大楼,大厦.商厦,指24米或8层以上.含8层.的综合性办公,商住,住宅楼宇名称,可用。大楼,大厦,商厦 作通名、二 广场,广厦,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有宽阔公共场地,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居住,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 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可用、广场.作通名.并在广场通名前须增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在、广场,内不能再命名.城,不符合,广场 条件的亦可以 广厦、命名。三.中心.指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 在功能上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四,城,指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区,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等.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量大的商场.专卖贸易.科技工业场所.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拥有三幢高层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城,作通名.在,城.内不能再命名,广场、五,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 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40、左右,公建配套设施达标.可用 花园 花苑 作通名、六、山庄 指依山建造.环境幽雅。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休闲娱乐等用途的建筑物,群,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七、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 可用.新村,作通名 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县地名管理部门规定。八,园 苑。轩,邸,庭 村.寓.家 居.院.筑.馆等居住区,指多层或高层的小区名称,九.在居住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亦可单独申报命名、十、一般禁止使用通名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城。等.十一。如使用其它新的通名,如.概念性地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研究上报决定、第六条.名称申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标准地名,并备有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写明申报名称项目所在地点.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 幢数、层数。楼高,功能,特点、拟申报名称。名称由来与含义等,二 有城市分幅图号的1,1000兰晒地形图。用地面积较大的、用1,5000地形图,标明位置。三。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四,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五 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图上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社区公建面积等各项指标数据,六,景观效果图或模型照片 七.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市地名办在受理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专名。通名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名称不当等应从补齐资料确定新名之日算起,并在媒体上公告,期限7天、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告结束无异议后,发给申报单位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并将地名命名报告资料报市民政部门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市地名办应分期分批及时将已批准的名称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市政府批准的名称.由地名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第八条。标准地名使用证书、是名称项目单位地名专用权的有效法律文书.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安部门在编制门楼牌号,房产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 可要求名称项目单位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书,第九条。名称申报单位接到申报名称批准通知后,应及时到地名管理部门领取,标准地名使用证书,超过30日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申报名称不予保留。第十条、开发企业在各类广告宣传中 含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 要严格按照其所持有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书,使用标准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不得以。楼盘案名,或,推销名称 替代标准名称 第十一条、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广告发布者及经营者、在承办涉及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广告时、要依法查验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书,核实并正确使用标准名称、禁止在各类广告中使用未经审批的非标准名称 第十二条,名称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一年内如因故不能开工建设,原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关于注销地名的申请报告 附上原.标准地名使用证书,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将名称注销,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竣工之前.应及时设置楼栋.单元。户门标志牌.标志牌的材质.式样。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对设置不符合国颁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市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四条 名称申报单位在填写申报表中内容有虚假不实的。名称虽经批准 事后经调查发现确认虚假,市地名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名称 第十五条,为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经批准后的名称,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名时,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附上原,标准地名使用书、说明理由,履行更名手续后 注销原名称.领取新的.标准地名使用书 第十六条,对擅自命名住宅区名称、高层建筑名称的或名称虽经批准,但又擅自更改的,将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罚,一、发出。停止使用非标准地名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二,由民政,规划、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责令其限期改正,三,逾期仍不改正的.可组织人员代为改正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