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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九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 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 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 设计 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 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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