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提高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 广播电视。公共监控。交通信号,共同沟 工业管线等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下管线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公室、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地下管线信息收集,管理和维护及地下管线管理地方性政策研究和制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经信,国土、水务,交通运输 公安。民防 行政执法 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负责、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 缺失的,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第七条.地下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要将地下管线工程纳入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之中、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地下管线建设、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 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政府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倡导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 共用管块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 定位 探测和管理,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规划编制,科学研究和信息管理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工程的测绘。探测费用应纳入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