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移交。整理,保管 利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凡是在和田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 包括市区各单位,部队、兵团农十四师及中央,自治区驻和田市各单位.都应把城建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 归档,保存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切实做好城建档案的移交工作.第四条.和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建设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从本级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 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第六条.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和移交,第七条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整理报送城建档案,第八条城建档案实行无偿移交制度,下列城建档案.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移交,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地下管线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 抗震,人防工程,8,工业、民用建筑工程。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 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二 城建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 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 质监,建筑管理 国土资源、市政市容,园林,水务,电力、通讯 燃气、热力、人防等部门 以及开发区的城建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其他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和接收第九条,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城建档案,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由建设单位会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二,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开发区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应在本部门保存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城建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并进行杀菌、杀虫 除尘及技术处理,二 移交的城建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报送原件的,可以报送副本和复制件,但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三,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统一档案装具.案卷质量符合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或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建设单位除应报送涉及建设工程的文字材料.图纸、竣工图、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照片、声像及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实行责任书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 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和报送责任书、明确编制。报送城建档案的内容,范围,时间及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公开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编制 移交等作出具体规定。保证建设工程档案齐全,准确 规范。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建设工程档案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的接收证明 对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第十四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第十五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十六条建,构,筑物产权发生变化时、原建.构,筑产权人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同产权一并移交新的产权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寄存,第十七条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或规划验收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第十八条。已建成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结束后3个月内将完整准确的城建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受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测绘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绘单位负责人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及监督、接收,整理 鉴定。统计,编研。保护。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 建立城建档案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二十三条,对破损或者变质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抢救。对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光盘、缩微胶片。数字化或者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目录,编制必要的检索资料和参考资料。为利用档案的单位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有效身份证明 可以查阅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外国组织或个人查阅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复制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第二十八条 查阅本单位或本人形成 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优先提供、第二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盖有档案证明专用章的档案复印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 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城建档案的 二.损坏,丢失、涂改或伪造城建档案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城建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未移交城建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