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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现公布.辽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唐志国二,一.年一月五日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土保持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等项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应当于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以下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一,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征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编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第八条、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立方米的.或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域的.或者由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不足10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白塔区、文圣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20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和由国家,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 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1式3份,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后 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查组 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全面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者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 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等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有批准权的单位审批,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开发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五条、开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请有关部门验收时,应当同时报请批准其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市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 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 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自作出结论之日起10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第二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建设单位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施行前市,县 市,区政府和所属部门发布的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施验收的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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