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对市政工程的规划认可工作规则另行制定、第二条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即对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筑。与核准的许可证内容.要求及图件是否一致予以核实。第三条 凡经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须按照本工作规则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市规划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规划确认.做出认可或者不认可的书面决定、对通过规划认可的竣工工程予以核发、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第五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场地条件,1,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内部结构布局完成.外墙装饰基本完工 脚手架已全部拆卸.2,审批时要求拆除的原有建筑或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应当全部拆除,第六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时、需如实填写报送以下相关资料.1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报表、及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3 建设工程放线证 验线证,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地形图.4.由市规划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书 以及建筑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 立面效果图,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审核内容 1.建设用地性质。位置 界线.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2。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 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3。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4,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程序.1,申请受理,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所需的全部资料,向市政务大厅规划局服务窗口申报 2 现场核实 经办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对建设项目与规划许可是否一致予以逐项核验 3 会议研究。经办人员逐项核验各项规划指标。整理初步意见后提交规划局业务会议研究,4。审核签发.对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许可要求的.履行相关程序后核发,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中的允许误差规定、以核准的许可证及图件标注的尺寸为依据、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 退让间距核对结果在正负0,5米以内的,属允许误差。建筑主体高度核对结果在正负1.0米以内且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的 属允许误差。第十条.可直接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况、1 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 退让间距.建筑主体高度等在规定的允许误差内的、2.对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进行调整但不改变原设计功能的.3、对建筑立面的材质、色彩,立面划分线、立面构架,窗户尺寸 阳台形式等进行微调。而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中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的 第十一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补交相关规费后可申请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况,1。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主体高度等超过允许误差、但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且不产生负面影响的.2,有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面积未超出许可证面积5,的.第十二条.其它情况须通过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 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十三条。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但单幢建筑不得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