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对市政工程的规划认可工作规则另行制定,第二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即对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建筑。与核准的许可证内容.要求及图件是否一致予以核实 第三条,凡经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须按照本工作规则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 市规划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规划确认、做出认可或者不认可的书面决定,对通过规划认可的竣工工程予以核发,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第五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场地条件,1,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内部结构布局完成、外墙装饰基本完工、脚手架已全部拆卸 2,审批时要求拆除的原有建筑或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应当全部拆除。第六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时.需如实填写报送以下相关资料。1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报表 及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3、建设工程放线证 验线证,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地形图。4.由市规划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书,以及建筑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立面效果图.5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审核内容 1.建设用地性质.位置。界线,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2.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3。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4 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程序、1 申请受理。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所需的全部资料,向市政务大厅规划局服务窗口申报。2,现场核实、经办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建设项目与规划许可是否一致予以逐项核验,3,会议研究.经办人员逐项核验各项规划指标 整理初步意见后提交规划局业务会议研究、4 审核签发、对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许可要求的 履行相关程序后核发。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中的允许误差规定。以核准的许可证及图件标注的尺寸为依据、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核对结果在正负0 5米以内的,属允许误差,建筑主体高度核对结果在正负1 0米以内且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的,属允许误差。第十条。可直接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况 1,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主体高度等在规定的允许误差内的、2,对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进行调整但不改变原设计功能的,3,对建筑立面的材质、色彩.立面划分线,立面构架 窗户尺寸,阳台形式等进行微调。而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中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的,第十一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补交相关规费后可申请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况 1、建筑主体长宽 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主体高度等超过允许误差 但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且不产生负面影响的。2,有违法建设行为 违法建设面积未超出许可证面积5,的、第十二条、其它情况须通过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之后 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十三条、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但单幢建筑不得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