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工作规则.对市政工程的规划认可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即对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筑.与核准的许可证内容,要求及图件是否一致予以核实,第三条、凡经市规划局审批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须按照本工作规则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相关资料 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 市规划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规划确认,做出认可或者不认可的书面决定.对通过规划认可的竣工工程予以核发.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第五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场地条件,1,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内部结构布局完成,外墙装饰基本完工 脚手架已全部拆卸。2,审批时要求拆除的原有建筑或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应当全部拆除.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时。需如实填写报送以下相关资料,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报表.及申请报告,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及附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3。建设工程放线证,验线证,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地形图,4。由市规划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书 以及建筑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立面效果图,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审核内容.1,建设用地性质,位置 界线,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2,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3 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4,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程序 1,申请受理。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所需的全部资料。向市政务大厅规划局服务窗口申报。2。现场核实 经办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建设项目与规划许可是否一致予以逐项核验,3 会议研究,经办人员逐项核验各项规划指标.整理初步意见后提交规划局业务会议研究.4,审核签发 对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许可要求的。履行相关程序后核发,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中的允许误差规定。以核准的许可证及图件标注的尺寸为依据、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核对结果在正负0。5米以内的,属允许误差,建筑主体高度核对结果在正负1。0米以内且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的,属允许误差.第十条,可直接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况 1.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主体高度等在规定的允许误差内的。2.对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进行调整但不改变原设计功能的.3.对建筑立面的材质。色彩.立面划分线、立面构架、窗户尺寸.阳台形式等进行微调、而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中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的,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补交相关规费后可申请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况 1。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主体高度等超过允许误差。但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且不产生负面影响的 2、有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面积未超出许可证面积5,的、第十二条 其它情况须通过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之后,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十三条,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但单幢建筑不得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