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对市政工程的规划认可工作规则另行制定.第二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即对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筑.与核准的许可证内容 要求及图件是否一致予以核实.第三条,凡经市规划局审批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须按照本工作规则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市规划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规划确认。做出认可或者不认可的书面决定,对通过规划认可的竣工工程予以核发、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第五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场地条件。1、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内部结构布局完成 外墙装饰基本完工,脚手架已全部拆卸.2,审批时要求拆除的原有建筑或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应当全部拆除,第六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时、需如实填写报送以下相关资料、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报表,及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 3。建设工程放线证.验线证、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地形图,4,由市规划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书.以及建筑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立面效果图 5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审核内容 1,建设用地性质。位置。界线 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2.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 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3、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 建筑层次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4.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程序、1,申请受理。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所需的全部资料.向市政务大厅规划局服务窗口申报、2 现场核实.经办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建设项目与规划许可是否一致予以逐项核验,3。会议研究.经办人员逐项核验各项规划指标,整理初步意见后提交规划局业务会议研究、4 审核签发。对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许可要求的.履行相关程序后核发、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中的允许误差规定。以核准的许可证及图件标注的尺寸为依据、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 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核对结果在正负0、5米以内的,属允许误差,建筑主体高度核对结果在正负1。0米以内且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的 属允许误差、第十条 可直接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况,1,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 建筑主体高度等在规定的允许误差内的.2。对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进行调整但不改变原设计功能的。3,对建筑立面的材质。色彩、立面划分线 立面构架、窗户尺寸,阳台形式等进行微调、而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中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的。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补交相关规费后可申请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况.1、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主体高度等超过允许误差,但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且不产生负面影响的.2,有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面积未超出许可证面积5 的,第十二条,其它情况须通过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十三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但单幢建筑不得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