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对市政工程的规划认可工作规则另行制定,第二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即对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筑。与核准的许可证内容,要求及图件是否一致予以核实 第三条,凡经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须按照本工作规则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市规划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规划确认,做出认可或者不认可的书面决定.对通过规划认可的竣工工程予以核发 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第五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场地条件,1.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内部结构布局完成。外墙装饰基本完工,脚手架已全部拆卸,2,审批时要求拆除的原有建筑或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应当全部拆除,第六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时 需如实填写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报表.及申请报告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3.建设工程放线证,验线证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地形图。4.由市规划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书,以及建筑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立面效果图。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审核内容,1。建设用地性质 位置、界线、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2.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 建 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3、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件 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4,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程序.1、申请受理,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所需的全部资料.向市政务大厅规划局服务窗口申报,2。现场核实、经办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建设项目与规划许可是否一致予以逐项核验、3 会议研究。经办人员逐项核验各项规划指标。整理初步意见后提交规划局业务会议研究,4 审核签发,对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许可要求的.履行相关程序后核发,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中的允许误差规定,以核准的许可证及图件标注的尺寸为依据、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 退让间距核对结果在正负0 5米以内的,属允许误差 建筑主体高度核对结果在正负1 0米以内且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的,属允许误差 第十条 可直接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况 1、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主体高度等在规定的允许误差内的 2。对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进行调整但不改变原设计功能的。3 对建筑立面的材质.色彩,立面划分线、立面构架。窗户尺寸,阳台形式等进行微调。而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中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的。第十一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补交相关规费后可申请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况 1,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主体高度等超过允许误差 但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且不产生负面影响的、2,有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面积未超出许可证面积5.的。第十二条 其它情况须通过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之后,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十三条.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但单幢建筑不得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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