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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工作规则 对市政工程的规划认可工作规则另行制定,第二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 包括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即对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筑。与核准的许可证内容,要求及图件是否一致予以核实、第三条、凡经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须按照本工作规则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市规划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规划确认,做出认可或者不认可的书面决定、对通过规划认可的竣工工程予以核发、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第五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场地条件 1。主体工程全部竣工 内部结构布局完成,外墙装饰基本完工、脚手架已全部拆卸.2、审批时要求拆除的原有建筑或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应当全部拆除.第六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时、需如实填写报送以下相关资料。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报表,及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及附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3.建设工程放线证。验线证。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地形图、4 由市规划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书。以及建筑工程竣工图 平,立 剖面图。立面效果图,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审核内容.1、建设用地性质。位置,界线、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2。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 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3。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4 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程序。1。申请受理、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所需的全部资料、向市政务大厅规划局服务窗口申报.2、现场核实.经办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建设项目与规划许可是否一致予以逐项核验.3,会议研究、经办人员逐项核验各项规划指标,整理初步意见后提交规划局业务会议研究.4.审核签发。对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许可要求的.履行相关程序后核发,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中的允许误差规定 以核准的许可证及图件标注的尺寸为依据。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核对结果在正负0.5米以内的,属允许误差.建筑主体高度核对结果在正负1.0米以内且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的.属允许误差、第十条 可直接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况.1。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主体高度等在规定的允许误差内的 2。对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进行调整但不改变原设计功能的,3.对建筑立面的材质。色彩.立面划分线,立面构架、窗户尺寸.阳台形式等进行微调.而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中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的。第十一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补交相关规费后可申请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况.1、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主体高度等超过允许误差 但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且不产生负面影响的.2,有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面积未超出许可证面积5,的、第十二条,其它情况须通过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十三条,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但单幢建筑不得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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