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对市政工程的规划认可工作规则另行制定,第二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即对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筑,与核准的许可证内容,要求及图件是否一致予以核实.第三条。凡经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须按照本工作规则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 市规划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规划确认,做出认可或者不认可的书面决定,对通过规划认可的竣工工程予以核发 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第五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场地条件,1。主体工程全部竣工 内部结构布局完成,外墙装饰基本完工 脚手架已全部拆卸。2,审批时要求拆除的原有建筑或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应当全部拆除、第六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时、需如实填写报送以下相关资料。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报表 及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3,建设工程放线证、验线证。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地形图.4,由市规划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书.以及建筑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立面效果图 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审核内容,1.建设用地性质.位置、界线,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2 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 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3,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4、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程序。1.申请受理,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所需的全部资料、向市政务大厅规划局服务窗口申报,2 现场核实.经办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建设项目与规划许可是否一致予以逐项核验,3,会议研究、经办人员逐项核验各项规划指标,整理初步意见后提交规划局业务会议研究.4.审核签发,对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许可要求的、履行相关程序后核发 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中的允许误差规定、以核准的许可证及图件标注的尺寸为依据。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核对结果在正负0 5米以内的 属允许误差 建筑主体高度核对结果在正负1、0米以内且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的,属允许误差。第十条、可直接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况、1 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主体高度等在规定的允许误差内的 2.对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进行调整但不改变原设计功能的,3、对建筑立面的材质.色彩,立面划分线,立面构架 窗户尺寸。阳台形式等进行微调,而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中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补交相关规费后可申请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况 1 建筑主体长宽,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主体高度等超过允许误差,但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且不产生负面影响的 2.有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面积未超出许可证面积5。的,第十二条、其它情况须通过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 第十三条,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但单幢建筑不得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