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辽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颁布时间 2004 04。20,生效时间,2004、05.01。经2004年3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规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鉴定等方法,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和其他影响安全的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具有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的活动.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定期检查 预防为主.规范使用。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的专门机构,负责我市城市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房屋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 保持房屋原有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 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二 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迹象等不安全因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人员负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五。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等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的 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相邻房屋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相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第十一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证明其房屋产权的有效证件,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和使用人有效身份证件,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产权证明和有效证件、四,有关房屋技术档案资料。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于收到委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15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 向委托人作出说明后 最长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内容和范围 二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三,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四、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 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 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五.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六.出具鉴定报告、第十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 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 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危险房屋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治理,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报告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执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 取得鉴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时,必须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于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另外聘请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第十八条 从事房屋租赁.抵押 买卖.交换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产权人出租,出售危险房屋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危险房屋的治理做出约定.第十九条、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应当交纳房屋安全鉴定费 鉴定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委托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建设单位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危险房屋的加固 解危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一、超过房屋规定使用年限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担.二。在规定的房屋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 按照 建筑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有关单位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施工。堆放、撞击等人为因素告成房屋险情的。由责任人承担.四。产权不清或者所有人下落不明的 由房屋使用人承担,五 异产毗连房屋出现险情的,由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按照各自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共同承担,第二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采取防水措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蓄水池、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 部分拆除非承重墙体或者在楼地面。屋顶,阳台砌筑安放承重物体 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改变的 房屋产权人应当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实施。其中涉及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或者在房屋建筑物上设置信号塔.广告牌等大型设施的、应当先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第二十三条.房屋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装饰装修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施工图.五,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文件.六、物业管理单位签署的意见 七 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文件,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批准书 一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争议的.二。房屋严重损坏或者有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三、属于危险房屋的。四,房屋在拆迁封户范围内的、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负责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房屋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并将房屋完损状况及处理措施报送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内容不实。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