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印发,阿克苏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阿市政发。2009 12 阿克苏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阿克苏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依据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务院第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第139号令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7号令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7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结合阿克苏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阿克苏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阿克苏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阿克苏市城市规划内违反,阿克苏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区内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 办法,行使区域内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第四条。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第七条。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处罚。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整 改造或者责令拆除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禁止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外型美观、符合市容市貌的规定,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及标志,一,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 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广告牌.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 张挂宣传标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桥梁、广场、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三,禁止在街头散发广告,四、经批准设置的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标志 标牌及宣传牌等.应设置牢固 制作精美,图案清晰、完整,五。商招。店招应设置在适当的地方,同一条街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商招.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风格,体量与周围环境相适应.第十二条 沿街单位及新建单位必须设置景观灯和轮廊灯,且主题鲜明,明亮,美观大方。一,大中型建.构.筑物 标志性建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街道游园、园林绿地及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 餐饮,娱乐场所等、应按城市规划设置夜景灯饰,二。夜景灯饰应按规定时间启闭、三 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 保持整洁美观,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施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活动、确需临时占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的.必须征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 乱挂,第十五条、在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抛撒物品,运输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盖严密.不得遗撒、滴漏.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 城市主、次干道,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二,巷道由所在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组织的保洁队伍清扫。保洁,三、实行自主管理的居民住宅区 单位院落。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四.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摊点经营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五 机场。车站.停车场,体育场,公园、绿化带等公共场所.由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十七条,因修建房屋,疏通排水设施或进行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不得积存 一,施工 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护围作业。围墙应设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作美化装饰,二,拆除建 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 实行湿法作业环境.三,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进行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五、施工.拆迁等产生的垃圾和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第十八条,城区商场。店。餐馆。公共场所门廊整齐,厨窗明亮.清洁 周边卫生良好。一。住宅楼不得新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要求的应限期改造 转向经营或停业。二 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使用清洁能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造成污染 三、不得越门占道经营.四,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要美观.不得在门。橱窗 玻璃上乱贴.乱画,乱吊挂、第十九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在临街店面经营饮食服务和其它商业活动的。应具备上下水或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严禁乱倒污水。严禁将垃圾等物品堆放在门口或随处乱扔 第二十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承包责任制。沿街单位或个体应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费。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占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二条。人行道 公共广场的果皮箱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管理.集贸市场、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风景旅游点的果皮箱,由管理单位按规定标准设置、管理,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及早夜市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 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二十五条,医院、化工部门等单位所产生的有害垃圾.必须隔离封闭存放.不得与其它垃圾混放,第三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限期责令拆除,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随地便溺和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二.在人行道,绿化带堆放杂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 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按规定时间对影响市容市貌残墙断壁进行拆除或改建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限期未拆除的,经市政府批准强拆并处以设施总造价的5 以下罚款,六.对破损.破旧影响市容的广告,灯箱.牌匾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强行拆除 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七、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不符城市市容市貌标准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设置设施造价5。处罚,并强行拆除 一.临街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 空调排水管未与地下排水管接通的,二,窗台.观景台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 的。三,临街单位,商场、店铺设置遮雨 阳.蓬不符合规定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个人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非个人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并予以取缔.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 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的.二 擅自占用广场 街道游园进行麻将.棋牌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三 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维修活动的、四,临时占道停车场、点 未设规范设施,车辆停放无序的,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设置彩旗.条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栏,占用城市道路。桥梁 广场、河堤。绿地 街道游园,建,构 筑物等户外空间 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未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的 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扩建临街阳台 窗台。观景台搭建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在住宅楼新开设餐馆及破墙开店的,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沿街各单位景观灯 轮廊灯亮化率应达到98 以上。对不达标者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不维修的、处以设施造价5,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三.对机动车辆占用人行道者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损坏道路设施者,责令恢复其设施,四,自行负责清扫保洁的单位 个人、卫生质量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对不达标者 根据情况按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五 经营性活动场所 不按时将垃圾清扫、收集入箱,桶,影响环境卫生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六。垃圾必须入箱,桶,对随意或在垃圾容器焚烧树叶垃圾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坏垃圾容器,七 不按规定配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收集的。致使垃圾存放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地点倾倒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九,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从事清运.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 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清运车辆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或乱倾倒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摆放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或者密封.包扎,覆盖不严、而造成泄露遗撒.机动车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 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十二.沿街工地不设置护墙.不做遮挡,不设置安全栏,设置围墙而未设置夜间照明装置者或停工场地不及时清理并做好覆盖的 未按规定时间清除建筑垃圾及渣土,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十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违章建设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故意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阿克苏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 办法.于二00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