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理权限和职责第七条,市水务。建设。环保.国土,林业,卫生等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水系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城市水系管理范围内的管理 由市水务局负责、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配合,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的管理.由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配合,第八条.对不同功能性水系、水源地管理范围实施的桥梁、提水站。跨坝等建筑 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防洪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 报市水务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对水系保护范围内实施的有关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在作出初步设计前应经水务、环境保护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建设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条,需要在保护范围内临时占用土地的 应当报经市水务局,环保局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建设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 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水系标准及范围划定。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职能部门应按其职责权限范围依照标准要求完善和办理确权划界手续,并在实地设立保护警示标志,第十二条,对尚未达到防洪。防震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库、渠.滩,在库,渠 滩除险之前.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控制使用或者其他措施.第十三条,对城市规划区符合规定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库,渠,水务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十四条,对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或者部分调整水库功能和水库特征水位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在水系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水系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活动的.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水系.水域的 三、破坏。损坏.库区。渠道,堤坝及防洪配套设施的、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 取土的.五 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六,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和高效 高残留农药,洗涤污垢物体.浸泡植物等的、七,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的、八.在水库区内毒鱼,炸鱼,电鱼。在水库内游泳和放养家禽的,九,在库区管理范围举办可能污染水体的商业活动和其它活动的。十.在水源地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体活动的,十一.在库。滩。区。渠道种植高杆作物和树木。打井等构筑物的,十二、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