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 改建 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 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 鼓励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采用先进设备、做到方便用户,利于管理。第八条。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依照供热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单位、小区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按供热规划。预留换热站配套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九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依据城市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城市供热管网穿越单位,小区或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与热网管道间距.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要求,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或相邻并行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热力管网周围种植树木 挖地取土 堆放物料及进行其它行为时.不得影响管网的安全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第十四条。城市供热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逐步推行按热量计价收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