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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城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热源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活和生产用热,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用户是指消耗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 检查 市供热供气办公室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具体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运营 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城投公司是供热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 本着节约能源 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 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限期停止使用 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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