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交通事故情况第七十四条.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领导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领导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第七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方案.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第七十六条、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3,5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开发区。其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做出书面检查、第七十七条。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县 市.区 开发区、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有关负责人和肇事单位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八条。对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单位,公安交警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坚决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第七十九条、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人在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的责任进行倒查、对发生负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 应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第八十条。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部门在一年内不得批准该企业新增客运线路或扩大经营规模 第八十一条 凡未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相关责任人有失职渎职或者不履行义务。未定期组织实施本单位及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对已查明的重大交通事故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和交通、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查和责任追究,第八十二条,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举报奖励制度。由本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领导组根据案件性质制定奖励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第八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道路里程 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 为本级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装备交通事故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消障车等,第八十四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立即报案.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迅速处置、及时恢复交通。在城区道路上发生的车辆损失不大 无人员伤 亡。事故责任明确且双方无异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互相抄录对方车辆号牌和驾驶证后可自行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可协商解决 或将事故车辆驶到辖区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第八十五条。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无过错的。机动车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符合保险给付条件的交通事故伤者的救助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给予预付,第八十七条,对可能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肇事者或肇事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对无法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肇事车辆。第八十八条。设立交通事故伤亡援助金.用于援助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生活困难需要援助的人员。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