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车辆通行 第六十四条,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根据必要 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采取限制区域通行方式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时,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实施5日前公告。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确保安全.谨慎驾驶,二、非遇危急情况 不准突然减速,停车,三,严禁超速,超载行驶 四,禁鸣区域内不得鸣喇叭,五 遇行进方向公共交通车辆驶离站点时,应主动避让,六.市区夜间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不得持续使用远光灯,七.城区平面交叉路口最高时速30公里、八,不得持续跨压二个车道行驶.第六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道路受阻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不得超越。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不得驶入交通管制的车道、非机动车道或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第六十七条.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当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机动车道时,二。牵引和被牵引时 三。由公安警卫车辆护卫时,四.夜间在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和需要报警求助、抢救病人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第六十八条。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 遇有行人通过时。应当在人行横道线外停车让行,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 老年人,学龄前儿童横过道路,或行经学校门口遇有学生上学、放学。集体活动 或者在道路上遇有横过道路的队列时.必须停车让行、第六十九条.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行驶,在城区设有客运车辆停靠点的路段上.客运车辆必须在停靠点依次停车上下客,在其它未限制停车的路段上 可顺向停车上下客.停车时右侧车轮应距路沿50厘米内。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第七十条、在设有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交通车辆应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上行驶、遇有障碍时 公共交通车辆可借用相邻机动车道 超越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公共交通车辆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准许借道通行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时。应就近出入,避让公共交通车辆,不得停车或逆向行驶,第七十一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悬挂危险物品标志.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和场所行驶或停放.第七十二条。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 指挥灯信号和停放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不准穿插或超越 第七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四.设有转向灯的 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五 制动器失效的 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七.自行车在各县。市,区,政府城区范围内行驶.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八 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