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车辆通行、第六十四条 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限制区域通行方式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时、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实施5日前公告,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确保安全,谨慎驾驶,二、非遇危急情况 不准突然减速、停车,三、严禁超速 超载行驶。四.禁鸣区域内不得鸣喇叭.五,遇行进方向公共交通车辆驶离站点时 应主动避让 六。市区夜间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不得持续使用远光灯.七 城区平面交叉路口最高时速30公里、八 不得持续跨压二个车道行驶,第六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道路受阻时 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不得超越 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不得驶入交通管制的车道。非机动车道或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第六十七条 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当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 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机动车道时 二.牵引和被牵引时.三,由公安警卫车辆护卫时。四,夜间在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和需要报警求助。抢救病人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第六十八条,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应当在人行横道线外停车让行,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 学龄前儿童横过道路,或行经学校门口遇有学生上学、放学,集体活动.或者在道路上遇有横过道路的队列时 必须停车让行,第六十九条 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行驶,在城区设有客运车辆停靠点的路段上、客运车辆必须在停靠点依次停车上下客,在其它未限制停车的路段上,可顺向停车上下客.停车时右侧车轮应距路沿50厘米内。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第七十条,在设有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交通车辆应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上行驶。遇有障碍时,公共交通车辆可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公共交通车辆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准许借道通行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时、应就近出入。避让公共交通车辆、不得停车或逆向行驶、第七十一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悬挂危险物品标志.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和场所行驶或停放、第七十二条,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 行驶路线、行驶方向,指挥灯信号和停放的限制 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第七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四。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六.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七,自行车在各县,市、区、政府城区范围内行驶 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八 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