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城市绿化绿线管理暂行办法批转市建委关于 昌吉市城市绿化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市政发、2003、46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 局。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中央 自治区。自治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提高我市绿化力度。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现将市建委,昌吉市城市绿化绿线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一条。为提高昌吉市城市绿化。美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力度.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2号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 昌吉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昌吉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绿化绿线 是指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昌吉市园林处出具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它相对于。建筑红线.而独立存在.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 第三条.昌吉市城市绿化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昌吉市建委统一负责、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具体实施。第四条,城市各类绿地规划与建设 绿地单项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1,新建居住区 开发工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绿地占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2。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不低于总用地的70.3,城市绿化苗圃,草圃 花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5、4.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5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比率除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5,外、其他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工厂除绿地率不低于35,外、还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学校,医疗修养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应当不低于40 第五条,已建各类绿地均需办理,绿线手续 予以确认.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地,在规划红线确定后,建设单位需申请办理配套绿地的规划。绿线。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绿化单项指标留足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配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昌吉市异地绿化办法,的规定,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执行异地绿化、第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化用地,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包括临时占用,更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第八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绿线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办,1。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取得规划红线后。持相关手续到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由园林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总体规划中绿化部分按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形成送审稿。3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 加盖。绿化规划设计审查合格,绿色图章,并发放绿化建设许可证。4,城市规划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审批 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未经园林部门审查通过,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 建设许可证 5。经审查确定的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方案.规划绿线同时确定生效。未经园林部门许可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视为不按程序报批.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或异地绿化均需与主体项目同步实施,并保证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投入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第十一条 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完工后 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园林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因特殊情况需延后完成的须经园林部门同意、并交纳绿化补偿费.经验收合格的由园林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并加盖绿色,绿化工程验收合格 图章。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园林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绿化工程预算资金0.1,天的标准收取绿化延误费,第十二条,项目配套绿化建设未经园林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项目竣工验收书。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 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