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 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市政发、2005,2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市外来人口逐年增多 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同时带来的外来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问题日益凸现、为更好的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创造和谐的社会发展环境,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以合作方式与承租人从事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的统一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一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与出租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居委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二、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工商,公安部门在办理证照时应查验备案情况。三.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管工作,并负责办理税务登记 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并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第六条 房屋租赁关系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实行备案制,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关系确定 变更。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实行一年一登记制度,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应及时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积极配合综合管理部门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的房屋应当符合治安.消防和居住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主动配合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对出租房屋进行清理整顿或监督检查,拒绝阻碍房屋租赁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及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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