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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原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 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 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之中,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 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同时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适当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根据哈密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 结构等因素,哈密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 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市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市房产.民政。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包括廉租住房补贴计划在内的廉租住房资金预算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安排计划、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年终编制廉租住房资金收支决算时要报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依据资金使用需求按进度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房产部门开设 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具体负责该专项资金的直接收缴和支付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十四条、市审计部门要每年对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生产和生活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 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 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资金用于建设廉租住房 市政府或经市政府认定的单位进行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九条,申请廉租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常驻户口 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2年以上。且在本市生活和居住 二、共同居住的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购买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集资房,房改房 没有接受单位。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各类住房 没有承租公有住房。不含集体宿舍 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的危房 经危房鉴定为C,D级 以及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的简易住房 三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四,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或军烈属家庭。重残,孤寡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或住房困难户。第二十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 向辖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家庭实际同住人口。人户一致 的身份证,户口簿.三、市民政局核发的、哈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证明、及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及夫妻双方或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是否有私房、是否参加房改.是否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五 其他相关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辖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辖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应召集居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经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连同登记。造册,公示的全部资料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报送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每季度末10天内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有异议的,应退回社区居委会进行重新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原因。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部门、四,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五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同一年度申请的。按住房困难程度安排 同等困难程度的,按受理申请家庭申请日期的先后安排 本年度未予安排的、轮候结转至下一年度,经查仍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军烈属 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根据申请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二十四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市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房产部门应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第二十七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对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家庭、自找适合的房源,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哈密市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登记费用免收、后,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哈密市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并办理租赁补贴发放的手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八条。实物配租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配置合适的房源并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申请家庭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后.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证、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三十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 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应按年度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会同市民政部门等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二条.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 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规定低收入线20、以上时,配租对象应迁出住房并办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配租手续,对立即迁出有困难的 按合同约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平均租金收取房租,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处理方式的 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三条。廉租住房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廉租住房的租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必须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追究承租人的责任.并责令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状.一。擅自拆改墙体,掏门。开窗等破坏房屋结构,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事故,造成房屋损坏的,三.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 影响房屋使用寿命、四、在住宅楼板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下水管道跑漏堵塞 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的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租金的差价,并取消其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申请。情节恶劣的、依据国家原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一。骗取配租资格。二。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 三,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 四、拖欠廉租租金达6个月以上、五,办理租住手续后空置6个月以上,六.强占廉租住房、七,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取消资格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 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九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四十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发布的,哈密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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