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2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 办 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七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有效规范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 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 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 完成的活动,第四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中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 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 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 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 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 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 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第十三条,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 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第十四条、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 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 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第十六条.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 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 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务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务纠纷,第二十三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 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