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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前期费的拨付和归还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重大前期项目计划,持批准的重大项目前期费申请表。到市财政局办理项目前期费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凡属借款性质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待项目开工后、按市发改委发出的还款通知要求归还前期费。第十五条.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执行还款计划的 由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还款.项目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还款的、暂缓或停止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前期费的资格、市属项目未执行还款计划的.由市财政局从市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扣回应返还的资金。县区属项目未执行还款计划的 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督促县区财政局扣回应返还的资金。第十六条,使用项目前期费的单位.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前期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做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提交无法开工和不能还款的依据文件,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提交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核销.并将借款剩余额如数退还市重大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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