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告与资质审查第八条,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造林任务和作业设计,在招投标报名开始前.就拟采购的种苗品种.数量 质量标准 招投标有关政策依据和招投标采购的起止时间在当地广播电台 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接受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的造林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招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九条。一个县.区,在同一造林季节使用同一个树种的苗木或种子价值超过50000元时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限额以下 稀有品种及有特殊需求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经市林木种苗招标工作指导办公室书面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条,投标人必须是有经营林木种苗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者同时需具备.种苗产地标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有良种繁育等特殊要求的.需具备林木良种使用证.第十一条,投标人在获知公告后.携带有效证件向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参加投标,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投标人必须具备经营林木种苗的资质。持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所注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投标人要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三,种苗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四,种苗生产基地无检疫对象 五、投标人信用。近年来是否承担招标采购 中标与否及履行合同能力,投标人有无违约 毁约,欺诈等不良记录。六 法律法规规定需具备的其它条件及招标方对种苗特殊需求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方可购买招标文件,第十三条.招标采购应根据各工程造林苗木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标准和规程,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时领取报名申请表和标书,同时,投标人应按投标总价值提交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投标总额的10。另交纳每树种100元的招投标资料费,申请表中要填写清楚参与竞标的种子或苗木的品种、产地,数量 竞标单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人按规定填写好标书后、自行密封.在规定时间内交县.区、林木种苗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