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管理遵循专业养护、统一管理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办法是。一。城市的公园.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街道绿化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管理,二.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 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三、单位和个人庭院绿化的正常种植,培育、繁殖,养护,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四。单位和个人门前责任段或责任区内的绿化.实行,包栽植。包成活。包管护.损失包补.的.四包。责任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五 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工委负责,也可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六、城市内及零公里以外的铁路,公路两侧部分林地。河渠两岸的绿化和部分郊区林地,由所管辖单位负责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个人 应按规定向绿化主管部门交纳占用绿地费用和绿地挖掘赔偿费,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十七条,在城市公用绿地内开设商服摊点、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并服从绿化主管部门的管理.在城区内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的 由开办单位负责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内的一切绿化用地 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建设 维修和养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如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植树木和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树木。绿地行为。一 在绿地内挖沙,采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种地,打柴割草和放牧.二,摇树爬树 刻剥树皮、就树搭棚、架设电线,折损树枝。挖掘树根拴系牲畜,拉绳晒物.采花摘果等损害树木行为、三.践踏草坪 花坛,跨越绿地护栏和损坏绿化设施。四,在绿地和花坛内焚烧纸屑,杂物、堆放物料,乱倒废弃脏物,五.在距树木1米以内的地方堆放物料 设临时建筑物和距树木2米以内的地方挖窖 取土,六,其他有碍树木生长和损害绿地行为、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归属确认。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栽植养护的树木。按统一规划栽植的树木和在自管居住区栽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三 私有庭院个人栽植养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以上3种树木所有权人不得随意砍伐 第二十一条.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树木,在城市的各项建设中,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在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赔偿费用.每砍伐1株 必须补栽5株以上胸径不少于5厘米的树木。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的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影响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或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绿化管理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有偿修剪 修剪费用按下列原则承担 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及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权人承担 树木和管线,设施分不清先后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设施安全时,须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扶正或砍伐,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二 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三,严重枯朽或倾斜,防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统一登记管理。建立档案、制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和管理。古树名木,是指。针叶树木。胸径在50公分以上的或树龄100年以上的 阔叶树木 胸径在80公分以上的或树龄100年以上,稀有,珍贵的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古树名木.施以砍伐、移植,修剪,损伤,侵害等行为,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修剪的 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生长在公共场所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长在单位或者私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