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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管理遵循专业养护.统一管理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办法是。一,城市的公园,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街道绿化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 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管理。二,苗圃。草圃 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三、单位和个人庭院绿化的正常种植。培育,繁殖 养护、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四.单位和个人门前责任段或责任区内的绿化 实行,包栽植,包成活.包管护,损失包补,的。四包,责任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五,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工委负责,也可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六 城市内及零公里以外的铁路 公路两侧部分林地、河渠两岸的绿化和部分郊区林地,由所管辖单位负责管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个人 应按规定向绿化主管部门交纳占用绿地费用和绿地挖掘赔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 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十七条、在城市公用绿地内开设商服摊点,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 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服从绿化主管部门的管理。在城区内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开办单位负责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内的一切绿化用地 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建设,维修和养护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移植和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如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植树木和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树木,绿地行为,一。在绿地内挖沙,采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种地。打柴割草和放牧,二.摇树爬树,刻剥树皮、就树搭棚 架设电线 折损树枝,挖掘树根拴系牲畜.拉绳晒物.采花摘果等损害树木行为。三、践踏草坪、花坛.跨越绿地护栏和损坏绿化设施,四.在绿地和花坛内焚烧纸屑 杂物,堆放物料,乱倒废弃脏物、五、在距树木1米以内的地方堆放物料 设临时建筑物和距树木2米以内的地方挖窖,取土、六、其他有碍树木生长和损害绿地行为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归属确认.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 单位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栽植养护的树木、按统一规划栽植的树木和在自管居住区栽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三,私有庭院个人栽植养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以上3种树木所有权人不得随意砍伐 第二十一条。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树木.在城市的各项建设中、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在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需要砍伐 移植和修剪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赔偿费用。每砍伐1株 必须补栽5株以上胸径不少于5厘米的树木.第二十二条,城市中的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 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影响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管线或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绿化管理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有偿修剪。修剪费用按下列原则承担 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及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权人承担,树木和管线 设施分不清先后的 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树木倾斜 危及管线。设施安全时,须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扶正或砍伐,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一 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三、严重枯朽或倾斜 防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统一登记管理.建立档案,制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是指。针叶树木.胸径在50公分以上的或树龄100年以上的 阔叶树木,胸径在80公分以上的或树龄100年以上。稀有。珍贵的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古树名木.施以砍伐。移植,修剪 损伤 侵害等行为,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修剪的 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生长在公共场所的。古树名木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生长在单位或者私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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