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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管理遵循专业养护,统一管理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办法是。一、城市的公园,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街道绿化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 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管理,二,苗圃,草圃。花圃 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三 单位和个人庭院绿化的正常种植。培育、繁殖、养护、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四,单位和个人门前责任段或责任区内的绿化、实行,包栽植,包成活 包管护,损失包补 的,四包.责任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五.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工委负责,也可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六.城市内及零公里以外的铁路、公路两侧部分林地 河渠两岸的绿化和部分郊区林地。由所管辖单位负责管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绿化主管部门交纳占用绿地费用和绿地挖掘赔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在城市公用绿地内开设商服摊点,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服从绿化主管部门的管理,在城区内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开办单位负责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内的一切绿化用地.花草树木 绿化设施的建设。维修和养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如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植树木和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树木.绿地行为 一、在绿地内挖沙,采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种地、打柴割草和放牧。二.摇树爬树、刻剥树皮、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折损树枝,挖掘树根拴系牲畜.拉绳晒物 采花摘果等损害树木行为,三,践踏草坪 花坛,跨越绿地护栏和损坏绿化设施。四.在绿地和花坛内焚烧纸屑,杂物、堆放物料、乱倒废弃脏物.五。在距树木1米以内的地方堆放物料 设临时建筑物和距树木2米以内的地方挖窖、取土 六,其他有碍树木生长和损害绿地行为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归属确认,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栽植养护的树木。按统一规划栽植的树木和在自管居住区栽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三 私有庭院个人栽植养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以上3种树木所有权人不得随意砍伐。第二十一条。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树木,在城市的各项建设中.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在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需要砍伐 移植和修剪的 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赔偿费用.每砍伐1株。必须补栽5株以上胸径不少于5厘米的树木。第二十二条、城市中的各类工程,管线 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影响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或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绿化管理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有偿修剪,修剪费用按下列原则承担 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及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权人承担,树木和管线、设施分不清先后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设施安全时 须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扶正或砍伐.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三,严重枯朽或倾斜。防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统一登记管理、建立档案,制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和管理。古树名木,是指、针叶树木、胸径在50公分以上的或树龄100年以上的,阔叶树木.胸径在80公分以上的或树龄100年以上、稀有,珍贵的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古树名木。施以砍伐。移植。修剪.损伤 侵害等行为。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 移植,修剪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生长在公共场所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长在单位或者私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 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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