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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作他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相应位置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七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步实施 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相结合.新建区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旧城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其它单项建设的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建设总用地面积的.5、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与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要达到有关标准,原用地没有绿化改建项目和没有土地可供绿化的新建项目 根据具体情况 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少绿化面积或进行异地绿化建设、第八条、个别建设工程、包括经批准的零星插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 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收取绿化费、用于补偿异地绿化建设,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主干道两侧大,中、小型单位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套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 将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列绿化科目专项使用或拨给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绿化建设任务、第十一条.土建投资,审批。施工 竣工必须与绿化投资,审批 施工 竣工同步进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提出土建审批申请时.未按有关规定的比例提取绿化建设配套资金给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绿化任务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保证金,在工程竣工之后的规定期限内.进行绿化达不到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保证金为其绿化或异地绿化,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应依法交纳绿化闲置费.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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