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发 2006,93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减轻或避免损失,杜绝因防雷设计,施工 验收不完全符合国家规范.导致雷击毁坏建筑物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我市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工程跟踪质量检测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旗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高度重视防雷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把这项工作作为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来抓、列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旗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到本地的城建管理部门专管.市城建委要积极协助市气象局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管理。市气象局作为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加强全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工程跟踪质量检测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市防雷中心负责全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程跟踪质检,工程竣工验收的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的防雷设施。二 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管理。对.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4规定的一、二,三楼建筑物.构筑物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场所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 实行审核管理。建设单位要主动向市防雷中心报送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市防雷中心要对其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合格,发给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印发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各级城建委、局 要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审核文件之一、对未经市防雷中心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三。加强防雷工程跟踪质量检测管理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主动向市防雷中心申请防雷工程施工跟踪质量检测、市防雷中心要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防雷工程质检方案,对防雷工程施工进行跟踪质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按整改通知书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设计方案 确需要更改设计方案的 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审批后可按新方案实施。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加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市防雷中心要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建项目的防雷工程进行检测,检测验收合格的出具,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检测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建设 施工单位按照整改意见整改 整改后向市防雷中心申请复检、对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未经市防雷中心竣工验收的 不得投入使用 各级城建委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把 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审核资料之一.对没有、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报告。的建设项目、质检单位不得给予竣工验收,各旗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 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抓好落实工作.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努力使我市的防雷设施建设和管理步入科学,有序,规范的轨道。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