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5.3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乌兰察布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三月二十日,为进一步规范乌兰察布市旗县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含旗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一,前期工作,旗县政府在修编和调整总体规划前.应就原审批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或调整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作出应予修编或调整的认定批复后,方可进行,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初步成果完成后、乌兰察布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关旗县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二、申报工作,有关旗县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城镇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乌兰察布市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三、审查工作,乌兰察布市规划局接到市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将有关材料分送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建设.土地,交通 水利,环保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召开城镇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市政府责成办公厅分管领导参加.并形成审查意见,四、报批工作,乌兰察布市规划局将城镇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有关规划材料报乌兰察布市政府,由乌兰察布市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五。各旗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大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 仍须按上述程序进行报批 旗县政府所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经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要报乌兰察布市规划局备案.具体程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